(2017)渝0110执2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张钦与刘永刚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钦,刘永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0执2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钦,男,1986年12月10日,住重庆市綦江区。被执行人刘永刚,男,1966年11月21日,住重庆市綦江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张钦与被执行人刘永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110民初75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和解后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110执20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成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