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11民初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郑庆玲与林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庆玲,林丽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11民初642号原告:郑庆玲,女,1970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山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利芳,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丽娟,女,197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本院在审理郑庆玲与林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郑庆玲于2017年4月2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郑庆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庆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郑庆玲负担。审 判 长 孟利平审 判 员 郝付勇人民陪审员 吴丽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陈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