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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11民初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郑庆玲与林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庆玲,林丽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11民初642号原告:郑庆玲,女,1970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山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利芳,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丽娟,女,197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本院在审理郑庆玲与林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郑庆玲于2017年4月2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郑庆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庆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郑庆玲负担。审 判 长  孟利平审 判 员  郝付勇人民陪审员  吴丽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陈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