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民初1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来喜与林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来喜,林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1584号原告:李来喜,男,1952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林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所地林州市人民路192号。负责人:文先福,任局长。原告李来喜诉被告林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自愿,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来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殷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