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3执4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仲从坤、莱芜市城子坡建筑安装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仲从坤,莱芜市城子坡建筑安装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3执4680号申请执行人仲从坤,男,汉族,住山东省邹城市。被执行人莱芜市城子坡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钢都大街,组织机构代码:16954200-8。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5)淄民三终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5)淄民三终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明哲审判员 孙 辉审判员 焦玉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晓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