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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民初11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陈国林与蒋家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林,蒋家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1民初11552号原告:陈国林。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蕾蕾,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章明,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家回。原告陈国林与被告蒋家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适用简易程序立案后,因被告下落不明转为普通程序,于2017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国林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章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国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蒋家回支付原告货款438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即2016年11月14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始,被告陆续向原告购买服装布料。2014年8月22日,经结算,被告结欠原告货款438000元,并出具欠条交原告收执。嗣后,被告分文未付。本院认为,原告陈国林诉称的事实清楚,予以确认。原告的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另查明,2016年11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年利率(一年以内)为4.35%。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蒋家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国林货款438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货款438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1月14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款交本院转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70元,公告费480元,合计8350元,由被告蒋家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文亮人民陪审员  陈继业人民陪审员  王 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金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