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申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董国勇、曹迪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董国勇,曹迪,河南科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申8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董国勇,男,汉族,1975年9月1日出生,住郑州市。委托代理人:刘洋,河南荣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燕,河南荣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曹迪,女,汉族,1987年7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内乡县。一审被告:河南科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管城回族区。法定代表人:龚晓飞。再审申请人董国勇因与被申请人曹迪及一审被告河南科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3民初22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董国勇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张绍斌审判员 张玉霞审判员 郜仙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乔子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