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04民初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袁正国、杨金艳等与白世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弥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正国,杨金艳,白世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04民初714号原告:袁正国,男,197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楚雄州大姚县。原告:杨金艳,女,1981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弥勒市。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一心,弥勒市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白世刚,男,约47岁,汉族,农民,住弥勒市。原告袁正国、杨金艳与被告白世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袁正国、杨金艳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二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袁正国、杨金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袁正国、杨金艳负担。审判员 程 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云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