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3民初字3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徐浩博与李凡、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浩博,李凡,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3民初字3443号原告徐浩博,男,199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被告李凡,男,1995年09月28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法定代表人张勇。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浩博与被告丁佳欣、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浩博于2017年4月25日以双方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浩博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浩博负担。审判员 肖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