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执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孙振恒、张建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振恒,张建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7)鲁0283执978号申请执行人孙振恒,男,1978年10月13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执行人张建文,男,1956年12月23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申请执行人孙振恒与被执行人张建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孙振恒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强制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度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3民初755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钦波审判员 刘吉波审判员 张培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蔡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