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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民终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薛延霞与刘燕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薛延霞,刘燕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民终7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薛延霞(又名薛霞),女,汉族,延安市宝塔区人,1979年2月5日出生,高中文化,个体户,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博城世家**号楼***室,公民身份号码:6106021979********。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燕,女,汉族,延安市宝塔区人,1982年8月20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高坡村,公民身份号码:6126011982********。上诉人薛延霞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薛延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薛延霞撤回上诉。二审上诉费1222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薛延霞承担611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马东风审 判 员  韩永虎代理审判员  高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