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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02民初1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萧庆添与梁远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萧庆添,梁远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02民初1363号原告:萧庆添,男,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广茂,男,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被告:梁远杰,男,汉族,住茂名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萧庆添诉被告梁远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递交了书面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梁远杰的起诉。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萧庆添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萧庆添负担。审判员  杨美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敏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