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02民初1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萧庆添与梁远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萧庆添,梁远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02民初1363号原告:萧庆添,男,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广茂,男,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被告:梁远杰,男,汉族,住茂名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萧庆添诉被告梁远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递交了书面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梁远杰的起诉。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萧庆添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萧庆添负担。审判员 杨美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敏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