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981执1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林仕金、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中心支公司福安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仕金,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中心支公司福安营销服务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81执1120号申请执行人林仕金,男,1965年1月2日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中心支公司福安营销服务部,地址福安市城北街道棠兴路300号凯兴大楼二层。申请执行人林仕金和被执行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中心支公司福安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中心支公司福安营销服务部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中心支公司福安营销服务部所有的银行存款3467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蔡庆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