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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民终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吕忠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吕忠平,王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民终7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建国北路639号1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696203800。负责人:董悦,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明敏,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忠平,男,195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挺,男,198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吕忠平、王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昌县人民法院(2016)浙0624民初43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吕忠平达成案外和解协议,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森轶代理审判员  李丹丹代理审判员  韦 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余建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