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02财保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六安市中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六安豪门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六安市中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六安豪门置业有限公司,六安市中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六安豪门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02财保66号申请人:六安市中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金安区三十铺镇街道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2705000190Q。法定代表人:文才琦,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六安豪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承接产业转移集中示范园区皋城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2066541619Y。法定代表人:彭承好,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六安市中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六安豪门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六安豪门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座落于六安市皖西东路与凤凰路交汇处中银广场A楼一楼全部商用房,并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六安市中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六安豪门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座落于六安市皖西东路与凤凰路交汇处中银广场A楼一楼全部商用房(建筑面积约2500平米)。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吴旭东审判员 祝万浩审判员 龚 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窦阳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