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民初2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张崇阳与张新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崇阳,张新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2786号原告:张崇阳,男,1990年10月26日生。被告:张新兰,女,1966年1月17日生。原告张崇阳与被告张新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张崇阳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诉是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崇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崇阳负担。审判员 路晶晶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贾勇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