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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22执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刘路平与李如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路平,李如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22执603号申请执行人刘路平,女,汉族,1969年9月20日出生,住中牟县。被执行人李如生,男,汉族,1955年3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中牟县。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6)豫0122民初36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如生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刘路平借款15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李如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路平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如生名下位于中牟县西环路东侧银容花园银榕花园A座楼4单元5层东户有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为:牟房权字第266**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李如生名下位于中牟县西环路东侧银容花园银榕花园A座楼4单元5层东户有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为:牟房权字第266**号。二、被执行人李如生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李如生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李如生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间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锡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铭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