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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1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额某与那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额某,那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1执22号申请执行人额某,女,1973年10月1日出生,蒙古族,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证件号码×××。被执行人那某。额某与那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2016)内0421民初852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那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额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那某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额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那某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额某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哈斯巴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  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