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5刑初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周某某故意伤害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5刑初120号公诉机关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某,男,196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2017年2月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依法逮捕,同年3月1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朱军学,陕西昭应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李敏,陕西昭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7〕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1日9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因金某某到西安市临潼区新市街办郝邢村太来组周某某家中索要债务,与金某某发生口角,周某某将金某某拉倒在地,用拳击打金某某头面部,金某某起身后,周某某用拳击打金某某左腰部,致金某某受伤。经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被鉴定人金某某的损伤程度应属于轻伤一级。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有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及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十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时,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马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吕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