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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9执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赵来成与司记仁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来成,司记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洛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9执194号申请执行人:赵来成,男。被执行人:司记仁,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来成与被执行人司记仁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司记仁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洛川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9民初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丁扬帆审 判 员  吴新平代理审判员  吴 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晓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