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9执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赵来成与司记仁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来成,司记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洛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9执194号申请执行人:赵来成,男。被执行人:司记仁,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来成与被执行人司记仁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司记仁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洛川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9民初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丁扬帆审 判 员 吴新平代理审判员 吴 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晓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