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24民初1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刘从顺与王永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从顺,王永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4民初1152号原告:刘从顺,男,195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滦南县。被告:王永华,男,198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滦南县。原告刘从顺诉被告王永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从顺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从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任作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田志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