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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4民初1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刘从顺与王永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从顺,王永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4民初1152号原告:刘从顺,男,195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滦南县。被告:王永华,男,198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滦南县。原告刘从顺诉被告王永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从顺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从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任作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田志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