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民申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张海军与黑龙江农垦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海军,黑龙江农垦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民申96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海军,男,1954年9月6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黑龙江农垦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波,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张海军因与被申请人黑龙江农垦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鑫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2016)黑81民终1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海军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第一、原审法院以单位无法正常开展经营活动而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系意外情况,且其应负有提醒监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为由判决,无事实与法律依据。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的规定系法律强制性规定,且未规定例外情形,发放工资、缴纳社保是单位的基本义务,任何意外情况不能成为损害员工合法权益的借口。第二、原审判决认定张海军2004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在黑龙江农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工作,2011年,泰鑫公司成立,其人事和工资关系均转入泰鑫公司,黑龙江农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系泰鑫公司的国营控股企业。其实际从2001年起即在黑龙江农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工作,故应从2001年至2013年末按十二年计算其赔偿金,并非原审认定的四年。第三、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度需要相关部门严格的审批和程序,其与泰鑫公司劳动合同中并没有相关约定,且未经过相关程序和审批,原审认定其实际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要求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立法目的是,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来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更好的履行各自的责任,同时保障用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因此,要区分双方系首次签订还是续签书面劳动合同。本案中,张海军于2011年到泰鑫公司工作,与该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履行各自权利义务。该公司虽与其于2014年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但泰鑫公司并非故意逃避责任而不与其订立书面合同,且该公司一直正常支付其工资和各项社会保险福利待遇,故泰鑫公司未与其续签合同并未导致其相关权益受损,原审对其该主张未予支持不违背上述规定关于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立法目的。泰鑫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张海军与泰鑫公司之间劳动关系应于张海军的人事和工资关系转入泰鑫公司之日开始存在。原审以此为用工时间起点,认定经济补偿年限为四年并无不当。张海军与泰鑫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是标准工时制,但其系该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总工程师,其工作职责的特殊需要及职责范围等方面要求,适合不定时工作制,且泰鑫公司亦按照工作特点给予其一定的工资调整,其在四年的工作时间内均表示接受和认可,故可以认定双方对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工时制进行了变更和确认。张海军虽主张泰鑫公司的不定时用工制度未经相关部门审批,但该项规定并非法律强制性规定,不能因是否审批而否定双方形成的劳动用工关系。故其要求的双休日和节假日工资缺乏依据,原审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张海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海军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 鑫审 判 员 徐世敏审 判 员 王 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刘 卓书 记 员 李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