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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民终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马林、李西宁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林,李西宁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民终7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林,男,196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西宁,女,197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上诉人马林因与被上诉人李西宁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6)鲁1102民初16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林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进行实体审理。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与(2015)东民一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涉及同一法律关系,本案马林的部分诉讼请求已在(2015)东民一初字第382号案件中审理、法院已经作出生效判决,构成重复起诉,且马林未对未构成重复起诉部分予以明确是不正确的。虽然(2015)东民一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处理了相关款项,但是马林在本案中起诉的数额、诉讼请求、案由等事项均不同于(2015)东民一初字第382号案件。2、马林并非诉讼请求不明确,一审法院显失公平。一审诉讼中,马林主张2011年11月至2014年4月多偿还的9600元予以返还,其余部分予以放弃,因此诉讼请求事项明确。马林一审时提交两次银行流水对账明细表,对各项数额也已明确,虽然应返还的数额超过9600元,但是马林要求返还的账目是明确的。马林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李西宁返还马林9600元;2.诉讼费用由李西宁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马林曾于2014年因与李西宁发生不当得利纠纷诉至一审法院,案号为(2015)东民一初字第382号。马林在该案中主张其在2013年3月至2014年4月期间陆续从李西宁处借款162000元,但马林给李西宁出具了金额为18万元的借条,后马林陆续偿还借款243300元,还款已远超借款,马林请求李西宁返还超付款81300元及利息。2015年6月15日,一审法院作出(2015)东民一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马林的诉讼请求。马林对该判决不服,向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马林自愿撤回上诉,法院裁定予以准许,原审判决随即生效。另查明:(2015)东民一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确认除借款18万元外,马林还于2011年11月18日从李西宁处借款8万元。现马林就上述两笔借款一并主张还款超出借款并诉至一审法院,要求李西宁返还超付款共计9600元。本案审理过程中,因马林的诉讼请求涉及重复起诉,一审法院依法向马林释明,要求其对诉讼请求中要求李西宁返还的涉及借款18万元的超付款和涉及借款8万元的超付款进行区分明确,但马林在法定期限内未明确其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与(2015)东民一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涉及同一法律关系,本案立案时确认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不当,应变更案由为不当得利纠纷。由于本案马林的部分诉讼请求已在(2015)东民一初字第382号民事案件中进行了审理且法院已作出生效判决,马林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本案再次起诉李西宁,已构成重复起诉,该部分诉讼请求依法应予驳回。马林经一审法院对其释明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对诉讼请求中未构成重复起诉的部分予以明确,一审法院认为马林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依法应予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一审法院裁定:驳回马林的起诉。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马林于2011年11月18日从李西宁处的借款8万元、2013年3月15日至2014年4月5日从李西宁处借款18万元,现马林主张在上述26万元的还款过程中存在超额偿还9600元。依据查明的事实,(2015)东民一初字第382号案件已经对2013年3月15日至2014年4月5日马林从李西宁处所借的18万元是否存在超额还款问题作出判决,且该判决已经生效,在本案可能构成重复起诉问题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要求马林明确区分8万元借款超额偿还部分、18万元借款超额偿还部分,马林未明确区分两笔借款超付部分,主张两笔借款共计超付9600元。因此,关于18万元借款是否存在超额偿还问题,本案与(2015)东民一初字第382号案件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本案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2015)东民一初字第382号的判决结果,因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该部分属于重复起诉;关于8万元借款是否存在超额偿还问题以及超额偿还金额,马林在一审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未予以明确,因此,一审法院裁定驳回马林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马林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芳代理审判员  李云代理审判员  汤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