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33民初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米聪龙与亚太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赵县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聪龙,亚太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赵县分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133民初757号原告米聪龙,男,,汉族,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委托代理人陈少峰,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亚太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赵县分公司,住所地:赵县建设路2号。法定代表人李海良,公司总经理。机构代码78981156-3。委托代理人李志刚,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米聪龙诉被告亚太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赵县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依据2015年2月2日原被告签订的员工福利购房补充协议第条的约定,被告同意于2017年8月5日前支付原告第二期福利购房款58525元。案件受理费632元,由被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邢洪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建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