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21民初1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陈雁与龙杰、朱阳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雁,龙杰,朱阳政,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21民初1777号原告:陈雁,女,1973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被告:龙杰,女,1996年9月1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被告:朱阳政,男,1995年3月30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天童北路1539号701-706,709-711室。法定代表人:谢武海。原告陈雁与被告龙杰、朱阳政、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陈雁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雁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丁扣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