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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82执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闻晓华、牛作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闻晓华,牛作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82执7号申请执行人闻晓华,女,196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黑龙江省富锦市和谐家园。被执行人牛作发,男,1964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锦市兴隆岗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富锦市人民法院(2016)黑0882民初8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闻晓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牛作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此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富锦市人民法院(2016)黑0882民初6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尚进宝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穆 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