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982刑初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姜忠天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敦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忠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甘0982刑初118号公诉机关敦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姜忠天,男,1996年8月16日出生,户籍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3月25日被敦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7年4月11日被酒泉市公安局七里镇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敦煌市看守所。辩护人路阳,甘肃飞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敦煌市人民检察院以敦检公诉刑诉(2017)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忠天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敦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冉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忠天及其辩护人路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敦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23日21时30分许,敦煌市七里镇”下一站幸福台球休闲会所”老板张某在会所内给被告人姜忠天、马玉超(已判决)结算完工资离开后,被告人姜忠天、马玉超、王皓(已判决)等人在”下一站幸福台球休闲会所”内喝酒。当晚23时许,姜忠天、马玉超因对老板张某所发工资不满,便对会所内的玻璃墙、吊灯、台球杆、监控摄像头、电视机、垃圾桶、保鲜柜、游戏机、烧水壶、玻璃杯等物品用摔、砸等方法进行毁坏。在姜忠天、马玉超对会所内财物进行毁坏时,被告人王皓出于哥们义气,也对会所内的玻璃展柜、台球杆等物进行了毁坏。经价格鉴定,”下一站幸福台球休闲会所”内被毁坏财物价值6360元。被告人姜忠天的行为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姜忠天于2017年4月10日向酒泉市公安局七里镇分局投案自首;2017年4月14日,被告人姜忠天的家属与和被害人张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各项损失6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姜忠天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意见,当庭自愿认罪。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辩称本案属激情犯罪,被告人因店主发的工资少,一时情绪失控,采取手摔、脚踹的方式毁坏财物,事发时,没有顾客,社会影响、社会危害性有限。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经得到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告人案发后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悔罪态度诚恳,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敦煌市物价局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视频资料、抓获经过、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证据证实,并经法庭质证,其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效,本院予以确认,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姜忠天酒后为泄私愤,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据以定案的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姜忠天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姜忠天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姜忠天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诚恳的辩护意见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姜忠天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罚金2000元。(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马新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贺晓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