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1执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绫致时装销售(天津)有限公司与重庆优丹百货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大足分公司其他案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绫致时装销售(天津)有限公司,重庆优丹百货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优丹百货有限公司大足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1执483号申请执行人绫致时装销售(天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671480180P,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和畅路6号。法定代表人:王沛德,总经理。被执行人重庆优丹百货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5003830000370801-1-1,住所地重庆是大足区商贸中心(国梁路)2、3号楼1-4层。法定代表人,张月春,董事长。被执行人重庆优丹百货有限公司大足分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5002253000110911-1-1,住所地重庆是大足区商贸中心(国梁路)2、3号楼1-4层。法定代表人,张月春,董事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绫致时装销售(天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优丹百货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优丹百货有限公司大足分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9月23日作出的(2016)渝0111民初67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优丹百货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优丹百货有限公司大足分公司逾期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绫致时装销售(天津)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四查”和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点对点”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绫致时装销售(天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优丹百货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优丹百货有限公司大足分公司联营合同纠纷(2017)渝0111执48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林 海审判员 胡祥政审判员 蒋 理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明玉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