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鼓执行字第20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曹艳萍、李金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艳萍,李金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鼓执行字第2025-4号申请执行人曹艳萍,女,197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代理人,黄建峰,福州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金燕,女,198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申请执行人曹艳萍与被执行人李金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鼓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李金燕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曹艳萍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12月7日前履行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3月2日依据(2014)鼓执行字第xxxx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李金燕存放在福州鼓楼区房屋内的财产(餐饮、家居用品)交付申请执行人曹艳萍抵偿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鼓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债务,抵偿金额为38936元;并于2016年7月27日依据(2014)鼓执行字第xxxx号执行裁定书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李金燕名下闽A×××××号晶锐牌小型汽车(本院另案已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本案已参与分配到另案,目前上述车辆长期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实际扣押。本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李金燕可供执行的存款;向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李金燕名下的房产登记信息。2017年4月24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后仍不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李金燕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6作出的(2014)鼓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品常执行员 张裕荣执行员 林毅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欧阳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