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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22民督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拉海支行与韩春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拉海支行,韩春宝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督105号申请人: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拉海支行代表人:张凤力,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迎新,职员。被申请人:韩春宝,男,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拉海支行的支付令申请后,申请人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撤回支付令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拉海支行因理由正当,在支付令送达申请人之前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督促程序。案件受理费183.33元,由申请人负担。审判员  徐成信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钟德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