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民初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冷恩鸿与郭海鹏、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恩鸿,郭海鹏,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879号原告:冷恩鸿,男,1949年11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仁兆镇文化路*号45。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喜杰,平度银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海鹏,男,1985年10月31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古岘镇东湾上村***号。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地址:平度市长江路**号上品广场*号写字楼*层607。本院在审理原告冷恩鸿与被告郭海鹏、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冷恩鸿撤回对被告郭海鹏、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冷恩鸿负担。审判员 王林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艳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