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02刑初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四平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四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602刑初183号公诉机关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四平,男,1970年5月5日出生于湖南省岳阳市,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因犯抢劫罪于1986年6月被原岳阳市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0年1月15日刑满获释,因犯抢劫罪于1993年11月被原岳阳市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98年8月24日减刑获释,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1年6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08年1月25日减刑获释,因扒窃于2012年3月7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4月2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1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10月29日刑满获释;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31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岳阳市第一看守所。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以岳楼检公一刑诉[2017]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四平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红梅独任审判,书记员张婷担任庭审记录,于2017年4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四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30日16时许,被告人陈四平为获取毒资,来到本市步行街康星百货前,尾随被害人姚某某(女),扒窃被害人上衣左边口袋内一台乐视1S手机,得手后离开现场时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巡逻民警抓获归案。后经价格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200元。对于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陈四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四平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公诉机关提请对被告人陈四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判处。被告人陈四平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扒窃作案的事实供认不讳,没有提出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30日16时许,被告人陈四平来到岳阳市岳阳楼区步行街寻找作案目标,在步行街武商百货附近见被害人姚某某(系未成年人)打完电话后将手机放在上衣左边口袋,便尾随其后,用随身携带的镊子将被害人姚某某该台价值1200元的香槟金乐视1S手机扒出,得手后准备离开现场时被被害人姚某某发现,姚某某转身发现自己的手机在被告人陈四平手上,即找陈讨要手机,此情景被巡逻至此的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民警发现,巡逻民警当场从陈四平处追回所盗手机并返还给被害人姚某某。上述事实有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被告人陈四平的供述,被害人姚某某的陈述,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作案工具、被盗手机、冰毒尿检阳性照片,被害人姚某某出具的收条,岳阳楼区价格认证鉴定中心岳楼价认字[2017]27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2014)楼刑二初字第5号、(2016)湘0602刑初67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被告人陈四平的户籍资料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四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四平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四平实施扒窃行为得手后尚未逃离现场时被被害人及巡逻民警发现,并当场交回手机,属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对被告人陈四平量刑时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四平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陈四平能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四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30日起至2017年9月29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逾期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红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