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13民初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孟凡英与高存泉、李祥英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凡英,高存泉,李祥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13民初667号原告:孟凡英,女,196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姜春梅,女,济南长清晨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存泉,男,196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被告:李祥英,女,1971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靖兴敏,女,山东灵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原告孟凡英与被告高存泉、李祥英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孟凡英于2017年4月2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孟凡英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此为孟凡英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孟凡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孟凡英负担。审 判 长 宋宝群代理审判员 边书贤人民陪审员 张 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