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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4民初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周某与成都天致信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第三人成都保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质押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成都天致信投资管理中心,成都保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质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248号原告:周某,男,出生于1986年8月6日,汉族,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平,四川新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天致信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新光华街7号航天科技大厦3702号。执��事务合伙人:成都银信利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成都保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南路98号6栋1层16号。法定代表人:周保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某,女,出生于1986年11月23日,汉族,住,系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成都天致信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第三人成都保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质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谢 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灵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