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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5执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9

案件名称

李沈娟与金宝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沈娟,金宝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5执142号申请执行人李沈娟,女,1984年8月21日生,住龙井市。被执行人金宝贵,男,1982年9月11日生,住龙井市。申请执行人李沈娟与被执行人金宝贵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8日作出的(2016)吉2405民初4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金宝贵未履行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沈娟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金宝贵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可供���行的财产线索。现因被执行人金宝贵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 哲执行员 吴云峰执行员 崔 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光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