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4执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张凤桐与胡志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凤桐,胡志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4执417号申请执行人张凤桐。被执行人胡志江。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4民初56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4民初56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贾思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