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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4执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张凤桐与胡志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凤桐,胡志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4执417号申请执行人张凤桐。被执行人胡志江。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4民初56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4民初56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贾思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