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91民特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喜成、王晶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喜成,王晶,范升东,王磊,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特692号申请人王喜成,男,197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申请人王晶,男,199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申请人范升东,男,194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绛县。申请人王磊,男,200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委托代理人任路平,河南恒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侯永生,河南恒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农业东路与正光北街交叉口招银大厦六层整层、四层401、402。负责人张兴建。委托代理人肖坤,系公司员工。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王喜成、王晶、范升东、王磊,申请人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王喜成、王晶、范升东、王磊、申请人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保险纠纷,于2017年4月24日经本院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经申请人协商,申请人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赔偿申请人王喜成、王晶、范升东、王磊各项损失70000元,于2017年5月11日前付清。如申请人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逾期支付,则应向申请人王喜成、王晶、范升东、王磊赔偿各项损失120000元。申请人王喜成、王晶、范升东、王磊指定账户为:户名王喜成,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账号为62×××71。二、双方就此事故一次性处理完毕,再无其他任何纠纷。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张花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彭超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