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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5执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永兴与被执行人李希江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兴,李希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5执45号申请执行人:王永兴,男,1990年8月27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夏甸镇新旺庄村XXX号。被执行人:李希江,男,1970年5月23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开发区埠后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永兴与被执行人李希江债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绍良审判员  李梅生审判员  路尚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孟祥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