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7执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农行与纪德庆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纪德庆,冯友华,张化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7执946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被执行人:纪德庆被执行人:冯友华被执行人:张化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纪德庆、冯友华、张化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纪德庆、冯友华、张化华未履行法律义务。根据(2014)夏商二初10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纪德庆、冯友华、张化华应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经本院查询纪德庆、冯友华、张化华名下房产、车辆、工商登记、银行存款等信息,现查明:被执行人纪德庆、冯友华、张化华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纪德庆、冯友华、张化华下落不明无法取得联系,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法院经查证被执行人当时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尹魁祖审判员 杜 杰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继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