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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民初1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杨元新与孙井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元新,孙井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1186号原告:杨元新,男,汉族,1956年11月27日出生,住西安市高新区。被告:孙井余,男,汉族,1965年12月14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创路168号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科技园C座一层。法定代表人:原廷会,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元新与被告孙井余、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元新于2017年4月25日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元新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元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杨元新承担。审 判 长  李晓婷代理审判员  郝 杰代理审判员  宁 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高彩娥打印:高彩娥校对:高彩娥2017年月日送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