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521财保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汪郡峰、张志军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汪郡峰,张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财保3号申请人:汪郡峰,男,汉族,1984年5月15日出生,住泉州台商投资区。委托代理人:苏思雅,福建君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怡,福建君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志军,男,汉族,1988年8月12日出生,住惠安县,申请人汪郡峰于2017年4月11日向泉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志军所有的车牌号为闽D×××××小车一辆予以保全,并提供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额为25万元的保函作为担保。2017年4月24日,泉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汪郡峰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志军所有的车牌号为闽D×××××小车一辆(以25万元为限),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683元,由申请人汪郡峰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庄亦兵审判员  刘锦仁审判员  吕玲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小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