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2执61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6149王明永与苗金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明永,苗金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61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明永,男,1975年4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苗金生,男,1963年6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申请执行人王明永与苗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6年9月14日作出(2016)苏0382民初769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苗金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明永借款60000元。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负担。因被执行人苗金生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2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于2016年12月20日前履行完毕,被执行人并未履行。通过金融机构,查询银行被执行人银行有小额存款,查询房产无房产信息,查询车辆无车辆信息。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健审判员 姚 银审判员 路爱祥二○二○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苗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