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03执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焦永福与被执行人河南万丰农林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永福,河南万丰农林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03执649号申请执行人:焦永福,男,1949年2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河南万丰农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沿河路186号。法定代表人:王建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焦永福与被执行人河南万丰农林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二年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提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现学审 判 员 郭银太代理审判员 付高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