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22执1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陈秀连与王广辉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秀连,王广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22执1065号申请执行人陈秀连,女,195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广辉,男,197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执行陈秀连申请执行王广辉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广辉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银 玲审判员 张亚南审判员 郑艳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军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