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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9执保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献县远创建筑器材租赁站、河北宣化钢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献县远创建筑器材租赁站,河北宣化钢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9执保414号申请执行人:献县远创建筑器材租赁站,住献县十五级乡西杨村。投资人:远建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9092299731Y被执行人:河北宣化钢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幸福街43号炭黑厂办公楼。法定代表人:刘会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57698482541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作出(2017)冀0929民初194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存款12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执行人河北宣化钢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或其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12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陈建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