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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刑初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梁继新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继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1刑初630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继新,男,1997年9月6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集贤县,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黑龙江省集贤县。被告人梁继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2日经常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诉刑诉〔2017〕6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继新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舒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继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8日中午,被告人梁继新在常熟市东南开发区新世电子F栋118室宿舍,趁无人之机,窃得被害人苏某放在宿舍里面包中的三星牌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2400元。被告人梁继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赃物已发还给被害人,被告人梁继新对被害人苏某进行了赔偿并取得其谅解。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梁继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继新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继新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8日中午,被告人梁继新在常熟市东南开发区新世电子F栋118室宿舍,趁无人之机,窃得被害人苏某放在宿舍里面包中的三星牌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2400元。2017年2月21日,公安机关常熟市虞山镇小义新村三区183号附近抓获被告人梁继新,被告人梁继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赃物已发还给被害人,被告人梁继新对被害人苏某进行了赔偿并取得其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梁继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梁继新的辨认笔录,被害人苏某的陈述笔录,证人张某、钱某的证言笔录,常熟市公安局发还物品清单、赃物照片,常熟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及收据,协议书、收条、谅解书,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继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梁继新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继新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继新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吴向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浩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