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12执2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信国强、天津市津南区双桥河镇小营盘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信国强,天津市津南区双桥河镇小营盘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2执2995号申请执行人:信国强。被执行人:天津市津南区双桥河镇小营盘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维珍,村委会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信国强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津南区双桥河镇小营盘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执行人信国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津01**民初1980判决书的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建华人民陪审员  王云弟人民陪审员  刘恩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胡广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