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02民初24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24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与赵锁根、赵建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赵锁根,赵建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赵锁根,赵建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02民初243号之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住所地镇江市长江路15号。负责人:刘瑞成,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洪亮,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婧,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锁根,男,1953年9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地镇江市,住镇江市。被告:赵建云,女,1968年4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镇江市,住镇江市。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与被告赵锁根、赵建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12.5元(已减半)、保全费820元、公告费303元,合计1435.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负担。审 判 长 童 彬人民陪审员 丁玉华人民陪审员 黄苏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丽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