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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3民初1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区支行与邓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区支行,邓彪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161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区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京津公路北辰区政府南。负责人:张敬涛,行长。被告:邓彪,男,198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乌兰察布市化德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区支行与被告邓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王丁丁代理审判员  安芳芳人民陪审员  吴 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彦东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文书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