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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81民初1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江门市恒通无纺布有限公司与湖南馨爱护理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市恒通无纺布有限公司,湖南馨爱护理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81民初1382号原告:江门市恒通无纺布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桐乐路92号1幢。法定代表人:陈喜明。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贵明、赵宣名,湖南弘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馨爱护理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制造产业基地鼎盛路6号。法定代表人:谢舜。原告江门市恒通无纺布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馨爱护理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门市恒通无纺布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贵明、赵宣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湖南馨爱护理用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江门市恒通无纺布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143746.4元及利息(自2016年11月4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双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在原告处多次购买无纺布原材料,经结算共欠原告货款143746.4元,原告多次催问拒不付款。被告湖南馨爱护理用品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本案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江门市恒通无纺布有限公司系经营无纺布制品加工销售的企业。被告湖南馨爱护理用品有限公司经营纸制品制造销售等业务。自2012年12月起,被告因生产经营需要,多次在原告处购买复合无纺布等产品。2014年6月20日,原、被告对货款进行结算后,被告在对账单上盖章,确认欠原告货款143746.4元。该对账单上注明结算方式为“月结60天”。此后欠款到期,原告多次催问,被告拒不支付。诉讼中,原告就其利息主张,自愿降低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标准进行计算。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购买无纺布等产品,双方形成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向被告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亦应向原告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所提交的证据已证实被告欠付货款的金额,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43746.4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按约定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本院参照民间借贷中资金占用利息标准,酌定以年利率6%进行计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湖南馨爱护理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江门市恒通无纺布有限公司货款143746.4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143746.4为基数自2017年1月4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二、驳回江门市恒通无纺布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258元,减半收取1629元,由江门市恒通无纺布有限公司负担129元,由湖南馨爱护理用品有限公司负担1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德贵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婵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