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2民初2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苏荣塔与马忠元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荣塔,马忠元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2民初2309号原告:苏荣塔,男,汉族,1996年3月27日出生,住福建省永春县。被告:马忠元,男,1985年10月11日出生,居住地住址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原告苏荣塔与被告马忠元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苏荣塔于2017年4月24日以双方已于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苏荣塔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荣塔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苏荣塔负担。代理审判员 熊 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勤俭 来自: